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省级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校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的管理,保证建设项目顺利实施,确保专项资金使用的严肃性和合理性,发挥资金的最大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校建设专项资金主要指用于实施省级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建设项目的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和学校自筹资金。
第二章 管理原则和管理体制
第三条 省级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管理遵循“集中使用,突出重点;项目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并实行专户管理、专帐核算,任何项目部门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
第四条 项目建设领导小组是学校省级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建设项目和专项资金管理的最高主管机构,校长为总负责人。
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履行以下职责:
1.负责制定学校专项资金总体建设投资目标。
2.负责审批学校专项资金的项目申请计划。
3.负责审批学校专项资金预算草案。
4.负责批准上报学校专项资金预算调整方案。
5.负责审批学校专项资金决算。
第五条 项目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对建设项目的专项资金进行全面管理,在组长的统一领导下履行以下职责:
1.项目建设领导小组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的起草、汇总、编制,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2.严格按照上级主管部门批复下达的建设项目专项资金预算进行总体和各子项目控制。
3.负责按建设项目预算计划分配经批准的专项资金到各子项目,并对各项目的资金实施跟踪管理,财务室将项目的预算资金使用情况向项目建设领导小组每月报告。
4.配备相关的会计人员进行项目资金的会计核算,保证专项资金会计资料及时、真实、完整地反映资金的使用状况。
5.保证专项资金专户管理、专帐核算、专款专用,实行项目建设领导小组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
6.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本管理办法规定,审核专项资金开支的合理合法性,保证专项资金发挥最大效益。
7.按时编制规定的财务报表,上报主管部门。
第三章 专项资金预算管理
第六条 专项资金年度项目预算一经审定,必须严格执行,一般不作调整。如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需按相应程序报相关主管部门审批,方可执行。
第四章 专项资金支出管理
第七条 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重点专业的专业建设、学校实验实训条件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课程体系与教学内容改革。地方配套资金和学校自筹资金,主要用于学校特色项目建设。
第八条 示范学校建设一般的支出项目,按照学校现行的财务制度规定执行,专户管理、专帐核算、专款专用。特殊的支出项目,由项目建设领导小组根据省教育厅、财政厅的有关规定并结合项目建设的实际需要,制定专项支出管理补充规定。
第九条 示范学校建设专项资金开支中凡纳入政府采购的支出项目,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学校的有关规定,经过招投标、集中采购等规定程序办理后方可列支。
第十条 示范学校建设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当按规定的财务程序和权限办理,示范学校建设专项资金支出金额不论大小均需经示范学校建设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开支的审批支付流程:
1.资金使用审批单,必须经项目建设领导小组组长签字审批。
2.若是上述开支范围中的设备购置必须要提供合法有效的相关合同原件、相应金额的发票和设备验收入库单;若是人员经费、日常公用支出和维修费按学校日常报销程序处理。
3.相应的发票必须由经办人、分管领导和校长签字同意后随同以上两项所说的资料一并提供给财务室才能使用项目专款支付。
第十二条 示范学校建设专项资金不得用于抵偿罚款、还贷、捐 赠、赞助、经营活动的支出,也不得用于与示范校建设项目无关的日常公用经费、工资、津贴、补贴和各种福利的开支以及国家规定不得列入的其他支出。
第五章 专项资金决算管理
第十三条 年度末,项目建设领导小组要及时组织编报财务决算,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审定。
第十四条 上报决算时,须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提供必要的文字说明,其主要内容包括:专项资金的预算执行情况、资金的管理情况、存在问题和建议等。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财务室在每月末公布整个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对专项资金进行实时跟踪,对专项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实施全面监督。
第十六条 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管理,由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定期或不定期对专项资金进行检查,如发现有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行为以及因管理不善导致资金浪费、物资、设备毁损情节严重的,将对相关责任人做出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 所有与专项资金使用有关的责任人,都应自觉遵守国家财经纪律,同时接受省人社厅、财政厅和有关审计、检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永昌县职业中学省级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建设方案》和《永昌县职业中学“省级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建设计划”项目建设任务书》批复之日起实行。
第十九条 省教育厅、财政厅有相关规定时,以教育厅、财政厅文件为准。